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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证明如何办

1999-04-1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北京自90年代以来,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5%的递增率持续增长,到目前已达136万辆,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按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车有其位”的责任和义务势在必行。下面介绍一下如何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实施这一管理措施后,哪些机动车在定期检验时需查验停车泊位证明?

北京城八区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领取本市机动车牌证的,自1999年3月1日以后领取本市机动车牌证的,自1999年3月1日起,在进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除提交规定的手续外,还须交验经本管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开具的《停车泊位证明》。

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时,除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外,还须出示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⑴私人住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示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明”。

⑵居住在单位家属宿舍大院或住宅小区内有停车条件的,须出示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住宅租赁合同”和产权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地证明。

⑶无停车条件的购车人,须出示距其实际住址一公里以内的非占用道路社会停车场开出的停车场地证明及租用停车场缴费凭证。

⑷对户口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须出示购车人或同一户籍成员的“房产证”、“住宅租赁合同”,或已到入住日期的购房协议。

车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址所属的交通支队申请办理《停车泊位证明》,在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交通支队在五日内给予审核结果,如确认停车位有效,即开具《停车泊位证明》。

车主个人的户口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到实际住址所在区办理。

城八区的机动车所有者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迁往本市远郊区县的,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须持房产、户籍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动手续,换领远郊区县“京G”字头机动车号牌后,方可办理车辆检验,不再查验《停车泊位证明》。

如果读者对有哪些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电话:6831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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